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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王二香与被执行人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文鉴,刘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邱文鉴,男,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胜,男,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二香与被执行人刘胜(2014)汀民初字第5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刘胜银行存款9224.04元,提取了刘胜在本院(2011)汀执行字第1348号案件中的执行款人民币13925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胜名下的房屋一栋、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胜妻子兰秀华名下的小车一辆,扣押了被执行人刘胜名下的小车一辆,上述财产等待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457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12000元,余款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6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