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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开商初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瑞与江苏万兴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开商初字第0045号原告陈瑞。委托代理人刘立水。被告江苏万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张学兵。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瑞诉被告江苏万兴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瑞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撤回对被告江苏万兴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瑞承担,余款163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徐立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单宇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