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民初字第025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仝太成与谢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太成,谢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02584号原告仝太成,个体户。被告谢志强,个体户。原告仝太成诉被告谢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仝太成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太成撤回对被告谢志强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6元,由原告仝太成负担。审判员 李向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