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睢民初字第025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仝太成与谢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太成,谢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02584号原告仝太成,个体户。被告谢志强,个体户。原告仝太成诉被告谢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仝太成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太成撤回对被告谢志强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6元,由原告仝太成负担。审判员  李向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