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黄言典与郑祖国、郑新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言典,郑祖国,郑新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2548号原告黄言典,男,1969年5月5日出生。被告郑祖国,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被告郑新珠,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言典与被告郑祖国、郑新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言典于2014年10月29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言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言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因原告黄言典申请撤诉,减半收费4900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共计8070元,由原告黄言典负担。审判员 郑文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明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