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何惠洪、梁银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何惠洪,梁银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2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住所地德庆县。负责人:刘艳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成亮,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惠洪,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被告:梁银英,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系被告何惠洪的妻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诉被告何惠洪、梁银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梁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委托代理人何成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诉称:2013年2月21日,被告何惠洪与原告签订一份《小额贷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何惠洪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元用于种植柑桔投入,借款期限从2013年2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2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6.2%;同时约定,如被告何惠洪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原告债权的情况,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如被告何惠洪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何惠洪发放了贷款。但被告何惠洪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梁银英作为被告何惠洪的配偶,在《小额贷款申请表》上签名确认,承诺为被告何惠洪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其并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采取多种途径催收,被告仍然拒绝还款。截止2014年6月9日,被告何惠洪拖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3070.95元,利息3395.92元。据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何惠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3070.95元,利息3395.92元(暂计至2014年6月9日,之后利息按16.2%年利率加收50%的罚息计算至本案执行完结时止);2、被告梁银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惠洪、梁银英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被告何惠洪、梁银英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被告何惠洪以种植柑桔投入为由,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申请贷款45000元,被告何惠洪、梁银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申请表》内借款人及申请人配偶栏内签名,被告梁银英并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年2月21日,被告何惠洪与原告签订一份《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1226113021499637),约定由被告何惠洪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元用于种植柑桔投入。借款期限从2013年2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2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6.2%;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十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被告何惠洪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何惠洪发放了贷款,但被告何惠洪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经原告采取多种途径催收,被告仍然拒绝还款。截止2014年6月9日,被告何惠洪已还借款本金1929.05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3070.95元,利息3395.92元。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另查明:被告何惠洪向原告借款45000元时,发生在被告何惠洪与被告梁银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申请表、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个人贷款放款单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还款明细以及当事人陈述材料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被告何惠洪于2013年2月21日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自愿合法,是有效合同。被告何惠洪向原告贷款后未能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依法有权要求其清偿尚欠借款本息,并依照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原告起诉请求被告何惠洪清偿尚欠借款本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惠洪向原告借款时,是发生在其与被告梁银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梁银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申请表》上签名承诺为被告何惠洪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梁银英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惠洪、梁银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惠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清偿借款本金43070.95元,利息3395.92元(利息计至2014年6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梁银英对被告何惠洪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1.68元,减半收取为480.84元,由被告何惠洪、梁银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梁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