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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丙忠与杨雨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丙忠,杨雨付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2254号原告:王丙忠,男,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杨雨付,男,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丙忠与被告杨雨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丙忠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丙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小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