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丙忠与杨雨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丙忠,杨雨付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2254号原告:王丙忠,男,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杨雨付,男,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丙忠与被告杨雨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丙忠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丙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小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