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0038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魏子诺与魏永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子诺,魏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387-1号申请执行人魏子诺,学生。被执行人魏永平,长庆油田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永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永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魏永平在中国农业银行合水北大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魏永平在中国农业银行合水北大街支行的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7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罗 娟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逄振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