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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薛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临刑初字第10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无业。2013年1月30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薛某在自己开设的位于临海市古城街道石竹路18号的休闲中心,介绍卖淫女张某乙、陈某到鹿城路新卫宾馆206房间,向嫖客张某甲、戴某卖淫,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13年1月30日夜,被告人薛某被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薛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逃犯一名。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某甲、戴某、张某乙、陈某的证言,立功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薛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虞月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