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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烟台荣华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与杨海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荣华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杨海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商初字第285号原告:烟台荣华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沁水工业园大展路299号。法定代表人:孙树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晖、卢培杰,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松,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荣华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杨海松养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荣华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海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荣华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杨海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姜德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贺凌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