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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沈洋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沈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沈洋,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雁塔区圣光灯饰销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沈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做出(2013)碑民三初字第000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沈洋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碑执字第002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杨晓军执行员  李 卫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柳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