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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初字第017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孙娜与连云港博源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娜,连云港博源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01748号原告孙娜。被告连云港博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连云区汇鸿大厦2204室。法定代表人史士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娜诉被告连云港博源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娜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 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