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商初字第63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与张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张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鱼商初字第63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80590—9负责人孔祥前,职务:行长。被告张琦,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4)鱼商初字第6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财产保全的条件发生变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琦银行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袁庆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九日书记员 李伟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