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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商初字第63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与张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张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鱼商初字第63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80590—9负责人孔祥前,职务:行长。被告张琦,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4)鱼商初字第6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财产保全的条件发生变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琦银行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袁庆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九日书记员  李伟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