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榕法执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欧畅波、李淑珍、许霖溪、黄哲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欧畅波,李淑珍,许霖溪,黄哲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揭榕法执字第27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东山黄岐山大道中段东侧。负责人杨明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星,该行营业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欧畅波,男,汉族,住揭阳市蓝城区。被执行人李淑珍,女,汉族,住揭阳市蓝城区。被执行人许霖溪,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黄哲娇,女,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揭榕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欧畅波、李淑珍、许霖溪、黄哲娇发出执行公告,限令上列被执行人应在执行公告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霖溪、黄哲娇名下有位于揭阳市东山新阳路XX号铺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许霖溪、黄哲娇共有的位于揭阳市东山新阳路XX号铺。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16年10月28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又川审判员 林文龙审判员 赖荣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洪庆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