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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金商终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马忠如与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1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忠如。原审被告:张伟。上诉人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马忠如、原审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4)金武商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4)金武商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项蓓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