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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谏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恒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谏商初字第95号原告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工业园区金阳路9号1幢第1至3层。法定代表人王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惠州市恒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工业区中星小区航天科技工业园G栋厂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恒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保全费449元,合计885元,由原告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卫 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亚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