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左法执字第68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包成柱申请强制执行包牡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成柱,包牡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左法执字第688-1号申请执行人包成柱,男,29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小学文化。被执行人包牡兰,女,30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左民初字第240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包牡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包牡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包牡兰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入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德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邦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