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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柳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柳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无业。2014年4月15日因本案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转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9日,经我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林县看守所。柳林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诉(2014)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以外出闲窜为由将被害人刘某某约出,并驾车将被害人刘某某拉至柳林县城南山底沿河公路边,反锁车门,在被害人刘某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拥抱刘某某并将刘某某所着的连衣裙由下从上拉起,并解开胸罩,强行揉捏刘某某乳房,在遭到刘某某挣扎、反抗撕打后,被告人王某停止对被害人刘某某的侵害。之后,刘某某假意答应与被告人处对象,晚上愿意出去陪被告人为由推托。后谎称要给朋友送钥匙,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刘某某送至柳林县阳光时尚商场楼下,被害人刘某某以送钥匙为由,让被告人在车内等一会,自己下车后当即报警,被告人王某见民警赶到随即逃跑。当晚,柳林县公安局民警在柳林镇十八米街口将被告人王某抓获。2014年4月15日,经柳林县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刘某某右臂软组织损伤、划痕伤,建议门诊治疗。2014年4月17日,被害人刘某某在取得被告人父亲的赔礼道歉及赔偿后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户籍证明、辨认证明、伤情照片及诊断证明、谅解书;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愿,强制猥亵妇女,依法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予以惩处。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高虎平审 判 员  白照平人民陪审员  王 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