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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行非审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大海、魏小曼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大海,魏小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泗行非审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飞,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刘大海。被申请执行人:魏小曼。申请执行人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刘大海、魏小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泗征决(2014)第053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泗征决(2014)第053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泗征决(2014)第053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 威审判员 房 强审判员 孙艳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