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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复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常州启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常复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启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东路158号创业A座楼5228室。法定代表人蔡荣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涛,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建源。被执行人张利亚。申请执行人常州启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常州仲裁委员会2012常仲调字第245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建源、张利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方便执行的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情况予以认可,并对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在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方便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持异议的情况下,本案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仲裁委员会2012常仲调字第24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颜国容审判员  沈秋云审判员  金 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