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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张保民与韩华龙、崔月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华龙,张保民,崔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华龙。委托代理人杜××,天津德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保民。原审被告崔月敏。上诉人韩华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华龙又以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华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韩华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田 雷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若宇速 录 员 路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