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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一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灵晓与吉林省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灵晓,吉林省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475号原告:李灵晓,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吴伟,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路339号。法定代表人:张永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灵晓与被告吉林省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灵晓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灵晓以另案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灵晓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新颖人民陪审员  郑桂芝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申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