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新海与被执行人南京诚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邓寿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新海,南京诚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邓寿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陆新海,男,1946年9月24日生。被执行人南京诚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洪武路267号1204室。法定代表人邓寿俊,经理。被执行人邓寿俊,男,1957年6月14日生。申请执行人陆新海与被执行人南京诚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得利公司)、邓寿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诚得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84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诉讼费1800元;被执行人邓寿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寿俊的房产经本院另案拍卖三次未成交,其名下的车辆亦被另案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诚得利公司已不经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邓寿俊表示,其正在积极追讨债权,承诺于2014年12月底还清欠款,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房产经拍卖流拍,现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向洪航执 行 员 葛友军执 行 员 王锦鑫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易昌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