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韦炳见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炳见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右刑初字第32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炳见,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4)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炳见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铭、代检察员韦青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炳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间,被告人韦炳见为开垦林地种植桉树,与妻子黄某论携带斧头、砍刀等工具,到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镇年洪村年洪屯“岩楼”坡,砍伐天然生长的杂木。经林业技术人员勘查鉴定,被告人韦炳见砍伐林地面积12.1亩,砍伐杂木共636株(其中幼树612株)。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砍伐林木损失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炳见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韦炳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间,被告人韦炳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与妻子黄秀论携带斧头和砍刀等工具,到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镇年洪村年洪屯地界内的“岩楼”坡(地名),砍伐天然生长的杂木,种植桉树。案发后,经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技术人员勘查鉴定,被砍伐的地类为林地,树种为软阔类,面积12.1亩,砍伐木共636株(其中幼树612株)。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韦炳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韦炳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黄某河、黄某业、莫某忠、黄某坚、黄某论、黄某纪、韦某贵的证言;鉴定聘请书、右江区龙川镇年洪村年洪屯“岩楼”坡砍伐林木损失鉴定意见书、龙川镇年洪村年洪屯韦炳见开荒砍伐林木范围示意图、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韦炳见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炳见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韦炳见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炳见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韦通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覃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