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陇文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陇文民初字第311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12月20日生。被告董某某,男,1979年11月20日生。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缴纳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雨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