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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商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文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商初字第1017号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占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家祥,该信用社职员。被告高文志,男,住济南市。被告田乃柱,男,住济南市。被告田延树,男,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文志、田乃柱、田延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受丽审 判 员  张茂祥人民陪审员  王守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申秋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