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424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闫旭与冯涛、张红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旭,冯涛,张红伟,中航安盟财产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吉林市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4247-2号原告闫旭。被告冯涛。被告张红伟。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吉林市营销服务部。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街214-2。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旭诉被告冯涛、张红伟、中航安盟财产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吉林市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闫旭自负。审 判 长 孙桂珍代理审判员 王 治代理审判员 顾根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梦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