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凤民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幼明与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凤民初字第00563号原告王幼明。委托代理人陈敏丽,女,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被告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双塘村。法定代表人陈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幼明被告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幼明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幼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幼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王幼明负担。审判员 宋 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桑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