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乾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季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乾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季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滨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