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八法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勇清与被执行人李桂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勇清,李桂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叶勇清,现住平桂区管理区。被执行人:李桂彬,现住平桂区管理区。申请执行人叶勇清与被执行人李桂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贺八民一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桂彬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外出,去向不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法执字第209号执行程序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素明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照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