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琅执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尚旭斌与张正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旭斌,张正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琅执字第00471号申请执行人:尚旭斌,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张正根,男,汉族,1973年1月8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尚旭斌与张正根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正根的银行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