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淮安市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启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启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泽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淮安市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洪泽县东三街40号。法定代表人吕玉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成章。被告付启光,、12-1号商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启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海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海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