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红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兰芳与被执行人玉溪市红塔区美佳食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芳,玉溪市红塔区美佳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玉红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张兰芳。被执行人:玉溪市红塔区美佳食品厂。负责人刘荣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兰芳与被执行人玉溪市红塔区美佳食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实,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3日达成由被执行人玉溪市红塔区美佳食品厂先支付申请人张兰芳3万元,2015年6月支付2万元,余款30091.4元(含执行费1085元)于2015年10月付清的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玉红执字第59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寿勤执行员 郭树禹执行员 谭志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乐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