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执字第54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申请任文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三)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任文斌,谭智武,谭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洪执字第54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负责人赵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仕君,系该行风险管理部专员。委托代理人陶明镜,系该行人民街支行员工。被执行人任文斌,男,生于1980年4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谭智武,男,生于1970年5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谭智文,男,生于1976年2月1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3)射洪民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任文斌、谭智武、谭智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文斌、谭智武、谭智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谭智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26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孝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南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