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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铁民一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赵丽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石铁民一初字第349号原告:赵丽平。委托代理人:张树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雪柏,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丁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西磊,该公司职工。原告赵丽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市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呼广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丽平的委托代理人吴雪柏、被告人保财险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西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丽平诉称,2014年7月21日10时45分,其雇佣的司机高明春驾驶冀a×××××号出租车在红旗大街槐安路北与杜鹃驾驶的冀a×××××号车相撞,桥西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明春全责。事后原告支付杜鹃修车款19531元。冀a×××××号出租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市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后,人保财险市公司只赔付了交强险分项下的2000元,余额17531元与人保财险市公司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人保财险市公司赔付赵丽平保险理赔款1753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赵丽平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机动车保险单,证明赵丽平与人保财险市公司之间具有保险合同关系。2、事故认定书,证明冀a×××××号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3、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新证)、营运证,证明司机、车主情况及车辆状况。4、冀a×××××号车的修车发票和维修清单,证明该车辆的修理费用。被告人保财险市公司辩称:本案投保车辆冀a×××××在我公司投保,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车辆驾驶人的出租车从业资格已过有效期,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项第五款,我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不予赔偿并不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人保财险市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人保财险市公司对原告赵丽平提交证据1、2、4及3中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对证据3中的从业资格证(新证)有异议,认为事故发生在2014年7月21日,原告提交的从业资格证发证日期为2014年7月22日,即事故发生时,司机没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本院认为,从业资格证(新证)是行政机关依法核发的,被告也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赵丽平为冀a×××××号车在人保财险市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21日0时起至2014年3月20日24时止。2014年7月21日10时45分许,高明春驾驶赵丽平所有的冀a×××××号车在红旗大街槐安路北50米处调头时与杜鹃驾驶的冀a×××××号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明春全责。事后原告支付杜鹃修车款19531元。原告在人保财险市公司理赔时,人保财险市公司只赔付了交强险分项下的2000元,余额17531元至今未赔付。高明春的从业资格证(旧证)有效期自2008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6月27日止,2014年7月22日,高明春换取了新的从业资格证。另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第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天未申请换证的。本院认为,赵丽平与人保财险市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赵丽平所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对第三者进行了赔偿,人保财险市公司有义务在限额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赔付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司机高明春的从业资格证超过有效期,能否构成人保财险市公司拒赔的理由?根据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天未申请换证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由此可见,交通部对从业资格证到期未及时换证的,给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180天的免予注销期限。高明春的从业资格证在超期二十余日后,相关行政机关为其换发了新的从业资格证,说明高明春是具有从业资格并通过了注册,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项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其次,被告人保财险市公司拒赔的依据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项第五款,该条款属于责任免除条款,被告未提供投保单、投保提示等证据,不能证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了解释说明。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丽平保险金一万七千五百三十一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九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呼广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