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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民二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崔自刚与巨鹿县巨鹿镇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自刚,巨鹿县巨鹿镇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二初字第182号原告崔自刚。被告巨鹿县巨鹿镇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付世群,该居委会主任。原告崔自刚诉被告巨鹿县巨鹿镇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崔自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自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崔自刚负担。审判员  夏广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