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法民初字第0350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大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3507-2号原告重庆市大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涪陵区荔枝乌江村,组织机构代码75006756-2。法定代表人吕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源霖,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119号附1-7-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未提供)。法定代表人陈素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大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大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大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重庆市大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世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