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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民一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褚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褚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抚民一初字第117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褚某,农民。(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刘冬侠,河北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褚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国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褚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冬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被告忙于工作没有空照顾孩子,不能和孩子住在一起,被告父亲有病无法照顾孩子,被告母亲经常打麻将,对孩子照顾不周,孩子特别瘦弱,让人见了心疼。我和父母可以给孩子有利的成长环境,被告与我协议女儿由她抚养,不要抚养费,我离婚时才把值钱的东西都给了被告,现在又要抚养费,既然她抚养不起孩子,为了给孩子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我提起诉讼。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将女儿王依娜的抚养权变更为由我抚养,不需要被告负担抚养费。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褚某辩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孩子王依娜出生后一直随我共同生活,王某并尽过抚养义务,孩子已经适应了我们家的生活环境,另外,原告提出无力给付抚养费,显然孩子不应该变更归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褚某于2012年3月19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孩子王依娜随母亲褚某生活,王某不负担抚养费,后孩子王依娜一直随被告褚某共同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表示不同意。以上事实,有原告与被告庭审陈述佐证在卷,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应提出足够的事实依据,原告就其主张未能提出足够证据加以证明,故对于其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国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柳树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