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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城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元兵与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兵,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城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王元兵,男,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被执行人: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加模。申请执行人王元兵与被执行人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