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刑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罪犯范俊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俊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刑执字第641号罪犯范俊伟,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2009)殷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范俊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09年9月15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3年1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罪犯范俊伟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范俊伟于2008年9月5日凌晨和9月18日2时许,伙同他人在安钢第一炼轧厂机修二车间两次实施盗窃,盗窃电缆共计100米,价值40500元。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罪犯范俊伟系累犯。罪犯范俊伟自上次减刑后获连续表扬三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范俊伟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罪犯范俊伟系累犯,对其本次减刑应严格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俊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鲁训审 判 员 赵中友人民陪审员 许卫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江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