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国辉与被执行人赵文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辉,赵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陈国辉,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赵文江,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国辉与被执行人赵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永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国辉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案件款11000元。经督促,被执行人赵文江分两次履行了上述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49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