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国辉与被执行人赵文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辉,赵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陈国辉,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赵文江,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国辉与被执行人赵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永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国辉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案件款11000元。经督促,被执行人赵文江分两次履行了上述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49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