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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执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潘建民犯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执字第00833号罪犯潘建民犯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徒刑初字第00164号刑事判决,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追缴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92500元,合计142500元,罪犯潘建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潘建民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潘建民现有宅基地住房一套约100平方,现父母、妻子和子女居住,本人还在监狱服刑,未发现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徒刑初字第0016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潘建民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追缴退赔赃款人民币92500元财产刑部份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计142500元。待今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光耀执行员  李 焱执行员  李寿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