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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刑执字第030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沈振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振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3004号罪犯沈振华。现在河北省子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30日作出(1998)保刑一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沈振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沈振华不服,提出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8日作出(1999)冀刑一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9月2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3月9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7年6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9年10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4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因其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7月28日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狱改积极分子1个,考核记功2个,考核表扬2个,单项记功1个。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振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振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4年3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