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荣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荣,胡建敏,狄永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298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原县丰原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毛卫强、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荣,男。被执行人胡建敏,女。被执行人狄永义,男。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荣,胡建敏,狄永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14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45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与2014年10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在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放弃7840元后,由被执行人王荣一次性履行52000元,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14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现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1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蒲新一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宗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