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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40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忠元与张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元,张宏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4003号原告李忠元,男,汉族,1965年1月6日出生。被告张宏斌,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原告李忠元与被告张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忠元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宏斌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元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元撤回对被告张宏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忠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晓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新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