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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082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潍坊市康联发展中心与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市康联发展中心,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082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市康联发展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199汇祥小区4-101。法定代表人刘景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世伟,北京恒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宏伟,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八区16-19号楼。法定代表人余涤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海莹,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上诉人潍坊市康联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康联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石东担任审判长,法官周岩、郭倬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康联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刘景盛及其委托代理人崔世伟、刘宏伟,被上诉人中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海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10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石东审 判 员  周岩代理审判员  郭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