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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初字第991号原告张某甲,男,1924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戴斌,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1952年11月26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某丙,男,汉族,居民。被告张某丁,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 丽人民陪审员  孙贵兵人民陪审员  秦 勇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煜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