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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垦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木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永福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垦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木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木垒县北环东路55号。法定代表人:朱智岗。被执行人孙永福,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木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永福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对孙永福银行账户、车辆信息、房产土地信息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标的12864.37元,已执行0元,申请人尚有12864.37元(不含利息)债权未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木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世江审判员  王海琼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逍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