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双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与翟德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翟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负责人秦广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翟德民,男,1974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五星村5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2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丽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岩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