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执字第56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钱伟清与百茶传说(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伟清,百茶传说(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字第5648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松执字第5648号申请执行人钱伟清,男,1986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执行人百茶传说(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施荣彬,负责人。申请人钱伟清与被申请人百茶传说(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5月5日作出的松劳人仲(2013)办字第5237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工资款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33,539.6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百茶传说(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执行通知在送达中未退回。执行查明,被执行人2013年12月底搬离原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工业区宝胜路XXX号XXX幢XXX层后去向不明。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无房产、车辆、股票、存款类等财产登记线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陈述,公司经营茶饮料,属三无产品,无实体资产,法定代表人施荣彬回江苏省南通市老家后,在当地经营南通远东鞋业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9日,本院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调查被执行人缴纳企业欠薪保障金情况,经查,无被执行人缴纳企业欠薪保障金信息记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执行中在有关劳动监察部门未查实到被执行人缴纳企业欠薪保障金的相关信息记录,故不能使用企业欠薪保障金的方式解决纠纷。现本院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案件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吕晶晶与被执行人百茶传说(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代理执行员李忠明代理执行员周颖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