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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宁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宋建钧与中宁县新堡镇创业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钧,中宁县新堡镇创业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宁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宋建钧,男,生于1971年2月28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代理人陈国宝,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宁县新堡镇创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负责人金万忠,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钧诉被告中宁县新堡镇创业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建钧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建钧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建钧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霞旻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萧华 微信公众号“”